收容條件
1. 中華民國國民。
2. 未患法定傳染性疾病(如開放性肺結核、愛滋病及梅毒)、傳染性皮膚病、精神疾病者。
3. 年滿 65 歲以上全身或半身癱瘓至行動不便,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之老人。
申請程序
公費者:戶籍所在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 → 縣市政府 → 本中心
自費者:本人、親屬(或代理人)→ 本中心
申請所需文件
1. 填寫養護申請表。
2.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。
3. 國民身份證影本。
4. 公立或衛生署認可之合法醫院診斷證明書(含肺部X光檢查報告及梅毒、愛滋病之驗血報告等)。
5. 列冊低收入戶證明(自費者免付)
作業時程
以檢附完整申請文件並完成會談(或訪視)之日起算,七日內辦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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